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5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宇鑫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
西宇鑫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宇鑫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6500元及违约金52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6元。被执行人陕西宇鑫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2020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陕0425执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高超
审判员 魏超宏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