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知民初155号
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二楼V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天都市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天都市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