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景县景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59359J。

负责人:张学忠,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4153155G,组织机构代码:794153155。

法定代表人:秦红亮。

被申请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8930877G,组织机构代码:758930877。

法定代表人:秦延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红亮,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胡玉勤,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被申请人:宫立国,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张艳,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闪向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