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民初1077号

申请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申请人:秦红娟,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4153155G。

法定代表人:秦红亮,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秦红娟、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红娟、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不超过700000)。衡水恒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红娟、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不超过700000)。冻结被申请人***、秦红娟、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