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8财保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311948********,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史家庵村**号。
委托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红亮。
地址:景县,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31127794153155G。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冀1128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贵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储蓄机构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