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方双柱与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96号
原告:方双柱,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4153155G。
法定代表人:秦红亮。
委托代理人:宫立国,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双柱与被告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双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双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双柱撤回对被告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