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8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红亮。
地址:景县。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31127794153155G。
被申请人:宫立国,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贵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宫立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宫立国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宫立国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