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话:0451-84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民终2783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