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3-11号乐福小区D栋多功能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636824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吊天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玉兰大道与杭埠路交口***小区4幢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L153L(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兆祥如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顺和家园小区北区9栋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PHF2N8D(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吊天设备吊装有限公司、合肥兆祥如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吊天设备吊装有限公司、合肥兆祥如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吊天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3688.47元[其中支付费用104615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0801.57元(以104615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7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兆祥如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569.56元[其中支付费用12747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316.16元(以1274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吊天设备吊装有限公司、合肥兆祥如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4元(其中负担案件执行费143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