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38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781438.20元、案件受理费580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