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23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邦泓沅建设有限公司(原黑龙江邦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拜泉县百纳多帮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邦泓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百纳多帮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执监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依安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黑023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