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952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国际花都商业一期B-16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长春市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