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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42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厦门**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262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国信睿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红桐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AHYR04N。 法定代表人:***,招采专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幕墙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国信睿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