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42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厦门**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262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国信睿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红桐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AHYR04N。
法定代表人:***,招采专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幕墙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国信睿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