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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652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群,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辰 审判员 姚 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