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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6527号 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巴中地区巴中市。 被上诉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四川省巴中市。 被上诉人: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四知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方)](原审案由)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原审案号)民事(原审裁判类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提出撤回其上诉的情况,包括时间和理由)。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原审裁判类型)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负担(如一审为裁定案件,则无需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辰 审 判 员  姚 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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