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4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建元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江苏恒建元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恒建元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245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3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建元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支付其300万元,其已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未付款项自行达成协议,故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苏0506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二、解除本院(2022)苏0506执4379号裁定对***名下苏州工业园区******68号2幢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