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江南花园别墅888Z。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B座裙楼215-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下岭脚村5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尚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江苏尚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400000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本次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四期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