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高新段香港花园(28-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堃,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岩棉屋面板的提货时间,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案涉岩棉屋面板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生产完毕,被上诉人2020年9月20日提走案涉岩棉屋面板已经超出《产品加工买卖合同》约定的提货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诉人全部承担不妥。关于因墙面板及屋面板质量问题延误工程进度产生的罚款10,000元,是否系案涉岩棉屋面板质量问题导致延误工程进度,岩棉屋面板质量问题是否系因被上诉人延期提货导致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是否妥当。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一并审理查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梓玉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