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佰隆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辽某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高新段香港花园(28-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堃,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岩棉屋面板的提货时间,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案涉岩棉屋面板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生产完毕,被上诉人2020年9月20日提走案涉岩棉屋面板已经超出《产品加工买卖合同》约定的提货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诉人全部承担不妥。关于因墙面板及屋面板质量问题延误工程进度产生的罚款10,000元,是否系案涉岩棉屋面板质量问题导致延误工程进度,岩棉屋面板质量问题是否系因被上诉人延期提货导致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是否妥当。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一并审理查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梓玉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