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佰隆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辽某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高新段香港花园(28-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堃,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依法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判决;二、请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公司整改费用及延误工期的损失20,000元;三、请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支付迟延支付安装费利息6,617.20元;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辽化芳烃基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安装5个单体钢结构安装工程,工程于2020年8月6日完工。共完成合同额83,502.11元。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5,953.31元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被上诉人提起反诉诉称:上诉人为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程延期并多次维修整改。并反诉上诉人赔偿工程罚款5,000元及工程整改人工费15,000元。2022年8月1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10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清楚,但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的案涉整改费及延误工期损失与上诉人无关。1、混凝土二次浇筑问题。上诉人分包的是: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个单体钢结构安装工程(详见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主体结构--钢结构工作内容中,不包括基础与钢柱或钢梁间的缝隙进行二次浇筑混凝土的工作。2、牛腿问题。产生牛腿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的预埋件位置布置有偏差及砖墙上面的压顶**工标高超过图纸要求,造成上诉人后续所进行的檩条及檩托(即牛腿)不能和预埋件完全结合,导致局部存在焊接不牢的现象,其责任在于前期工程出现偏差所致,其过错不在于上诉人。3、整改费15,000元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撤离后,生产厂房一、二,化学品库一、二,机修车间的埋铁与钢梁之间存在间隙;机修车间牛腿未通过辽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验收。对被上诉人做出整改要求,并对其罚款5,000元。被上诉人支付整改费用15,000元。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中,即使认定案涉工程中存在整改费用支出15,000元及延误工期罚款5,000元,也与上诉人无关。因此,涉及到的整改工程并不是上诉人分包的工程内容。延误工期罚款是因为整改引发的,均与上诉人无关。假如案涉存在的问题是上诉人责任,为何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后,才反诉上诉人承担案涉问题的整改费及延误工期的罚款。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上述两笔费用共计2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拖延工程款利息6,617.20元。2020年8月8日上诉人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提出结算工程款。但被上诉人未回复。被上诉人无故拖欠上诉人工程款,占用上诉人资金回款,导致上诉人启用资金需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第一,案涉工程中的混凝土二次浇筑及牛腿整改均包含在《工程分包合同》内,上诉人与答辩人订立《工程分包合同》时已经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整体情况及分包的工程范围已经达成一致。否则上诉人根本不会与答辩人订立合同。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符录B是为了便于工程验收对建筑工程的部分工程、分项工程进行的划分,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备的要件。实际上建筑行业分包工程时,为了便于施工需要,是按照施工现场客观情况来确定分包的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将零星工程包含在某个分项工程内一并发包,这也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情形。第二,答辩人对案涉分包工程的具体范围享有变更的权利。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第二条:总价款约63,403元,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未包含在此价格内,此价格为甲方不发生变更的费用,发生变更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因此,在现场施工需要进行混凝土二次浇筑、牛腿整改等问题时,答辩人有权对施工范围进行增加,上诉人应当按照答辩人的指示进行实际施工。第三,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第六条其他条款:如有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或减少工作项及甲方有特殊工程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应另签签证单或记工日,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存在不可预测的突发情况,双方在订立了《工程分包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已经作出了约定。同时在《工程结算单》中也注明:如钢结构件需要现场改制校正按300元/工日另行结算。而上诉人在施工时遇到预埋件位置出现偏差、压顶**高、钢结构欧缝隙进行二次浇筑混凝土等突发事件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却私自撤离施工人员,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与答辩人反诉的赔偿整改费、工程罚款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对利息的诉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负责承建的项目工程没有完工,案涉工程未进行交付也无法交付,事后又未向答辩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案涉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因此,上诉人诉求的逾期利息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给付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予以维持。 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佰隆公司立即给付创兴公司其应得的钢结构安装费48,448.80元(已变更);2.佰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48,448.8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8.35%计算,自应付日期2020年8月8日起至给付日期止,到2022年4月8日止利息约6,617.20元);3.佰隆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罚款5,000元及工程整改人工费用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辽化芳烃基地,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1.生产厂房一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2.生产厂房二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3.化学品库一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4.化学品库二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5.机修车间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6.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另外记工日,按300元/工日另行结算。合同采用人工费总价承包方式:总价款约63403元,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费未包含在此价格内,此价为甲方(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变更的费用,发生变更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乙方(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责任:严格按图纸及国家有效的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020年7月10日,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35953.31元。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的工日,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称包含生产厂房一、二屋面结构清污的2个工日及机修车间墙面钢结构安装的工日,共计70个工日,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认68个工日。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离后,生产厂房一、二,化学品库一、二,机修车间的埋铁与钢梁之间存在间隙;机修车间牛腿未通过辽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验收。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共支付费用15000元。辽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误工期,对其罚款5000元。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工程分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辽阳银行行内转账电子回单、视听材料、工资表及情况说明、收款收据、证人**、**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对生产厂房一、二,化学品库一、二,机修车间的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及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进行了安装,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依约支付安装费用。该合同的1-5项工程内容为总价合同,总价款为63403元。机修车间墙面系统钢结构的安装费按300元/工日另行结算,双方未进行结算,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共68工日,即20400元。扣除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5953.31元,尚应支付47849.69元。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主张工日为70工日,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故对此不予支持。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应保证工程质量,现该工程未通过验收,为此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应对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整改费用15000元及因此造成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被辽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的损失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安装费47849.69元;二、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费用及延误工期的损失合计20000元;三、驳回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54元,应予退还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00元,应予退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8月8日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送其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图片,对方未予回复。除人工整改费15000元及罚款5000元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同意放弃15,000元整改费中“2020年8-9月***项目施工现场机修车间牛腿返工修补人工日工情况说明”中所载明的人工费8,100元,故本案争议的工程人工整改费为6,900元。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20年6-9月***项目施工现场5个单体加装稍铁及水泥灌浆发生人工日工情况说明”,案涉争议的6,900元人工费是为生产一、生产二、化一、**、机修车间钢结构横梁间隙加装稍铁及水泥灌浆所产生的人工费,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为“1.生产厂房一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2.生产厂房二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3.化学品库一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4.化学品库二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5.机修车间屋面钢结构、柱间支撑钢结构安装;……”未显示包含稍铁安装工作,被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内容中包含稍铁安装工作。合同中载明工程内容不包含:“基础土建及门窗安装工程”,故水泥灌浆工程亦不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范围内。因此,人工整改费6,9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020年9月15日质量处罚单中载明罚款原因为机修车间柱子外侧钢结构扭腿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达到验收要求,因被上诉人已认可扭腿返工修补人工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故工程罚款5,0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工程整改费15,000元及罚款5,00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延迟支付安装费利息6,617.20元的上诉请求,因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安装费47,849.69元; 二、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6.24元,由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57.7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辽***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由上诉人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