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巢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1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江路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字第073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装饰工程款3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1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支付至申请人下列账户:户名: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木渎支行;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0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其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至申请人上述账户;四、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9074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备注退信,嗣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对相应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园××幢××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上述不动产本案均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上述不动产的首查封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具函参与分配。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3、2021年4月30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园××幢××室进行线下调查,敲门无人回应。后据附近路过邻居所说,从没看见过有人在此进出。另因被执行人***户口从安徽省寿县迁入本市,故本院委托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寿县无不动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21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功能进行强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或省内其他法院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 6、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74元,目前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907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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