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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03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后原告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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