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财保42号
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样城商业广场2幢108室。
经营者:***。
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70万元的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