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字第06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79423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啵斯酒吧银行存款人民币579423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8194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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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