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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4民初4355号 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安宝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系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住建局分局局长。 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要求被告给付监理费80000元;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通信管道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岭东工业集中区通信网络管道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从安康医院末端始至工业集中区境内东一、东二、北一、北二四条路管线。约定工程竣工前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0%,原告所垫付的工程款,于2008年末及2009年末各付给40%(详见合同)。2011年8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通信管道工程承包补充合同,被告将岭东工业集中区东二路向北延伸400米,工程施工预算造价15.6万元,其他全部事项参照2007年6月22日合同执行(详见合同)。200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通信建设工程交由原告设计,合同价款70276.31元(详见合同)。2007年9月19日双方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被告选定原告为岭东工业集中区通信管道工程监理方,工程监理费80000元,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详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2007年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过结算审核工程价款为3506550.46元,被告只给付107万元。其余工程款至2011年也未能给付,故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通讯管道工程出售后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将该工程分别出售给三家公司。因涉诉工程于2020年末才经结算审核,之前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双方未能结算,监理费80000元也未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尚未结清。2018年双方签订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告将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管道迁移)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详见合同),合同金额5672173元,约定材料设备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额的30%,工程竣工支付到合同额的98%,留2%作为质保金。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2019年经结算评审审定值为5488347.01元。该工程被告已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60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首先,第一,2007年工程,剩余80%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原告垫资。第二,关于利息问题,2007年的80%的工程款因为属于垫资,不属于拖欠工程款,根据原建工司法解释一第6条和新的建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以上两条的上下文的理解,尚欠工程款属于垫资,双方对垫资的利息没有约定所以根据该第三款,垫资利息不应得到保护。2018年工程双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给付利息和利率的标准,所以也不应保护利息。该两项工程均是2020年11月份财审最终评定价款,原告主张工程款是依据该价款,那么如果保护利息也应从财审评定起开始计算利息。如果保护利息不应按照6%应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次,关于税款188325.60元应从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首先,在原告出售案涉工程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即使原告应该向三大运营商支付税金,是原告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税款不应由被告支付,且原告并未出示合法有效票据用以证明其已经向运营商开具发票并支付税金。原告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价款原告应依法开具发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被告代开的发票系双方结算价款,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后或者在请款前,均应向被告先开具发票。无论是否由被告代开,原告纳税的义务不能免除,不存在原告纳双重税负,原告所述只能按照其收到100万元开具发票,有违税法之规定。即使先开具100万元那么后续的250万元也应开发票纳税。第三关于监理费,原告所述监理事宜确实存在,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其已向监理单位代被告支付监理费,为避免重复付费,应在原告提供证据,或由监理单位向被告主张,具体请法庭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通信管道工程承包合同,2007年6月20日开工,至2007年8月31日竣工。被告将岭东工业集中区通信网络管道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从安康医院末端始至工业集中区境内东一、东二、北一、北二四条路管线。约定工程竣工前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0%,原告所垫付的工程款,于2008年末及2009年末各付给40%(详见合同)。2011年8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通信管道工程承包补充合同,被告将岭东工业集中区东二路向北延伸400米,工程施工预算造价15.6万元,其他全部事项参照2007年6月22日合同执行(详见合同)。200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通信建设工程交由原告设计,合同价款70276.31元(详见合同)。2007年9月19日双方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被告选定原告为岭东工业集中区通信管道工程监理方,工程监理费80000元,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详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2007年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过结算审核工程价款为3506550.46元,被告只给付107万元。其余工程款至2011年也未能给付,故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通讯管道工程出售后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将该工程分别出售给三家公司。涉诉工程于2020年末才经结算审核,之前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监理费80000元也未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尚未结清。2018年双方签订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告将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管道迁移)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详见合同),合同金额5672173元,工期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20日,约定材料设备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额的30%,工程竣工支付到合同额的98%,留2%作为质保金。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2019年经结算评审审定值为5488347.01元。 2007年工程被告已付工程款100万元,设计费7万元,共计107万元。原告五次出售管道的金额2902841.6元+100万元已付工程款+被告代开发票税金(150948元+37377.6元)=4091167.2元。4091167.2元-3506550.46元(鉴定数额)=584616.74元。 2018年工程被告欠付工程款653365元。 本院认为,1、案涉工程垫资垫付期间不支付利息,但工程竣工验收后欠付工程款无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LPR计息。2、2007年工程被告代原告开具的发票税金应由原告负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3、设计和监理公司均系被告委托原告代为确定的,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公司为长春融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且设计费7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故监理费80000元被告亦应支付。4、案涉工程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53365元-584616.74元=68748.26元,2007年工程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即690110.93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后附利息计算明细),2018年利息为应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即156507.12元和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68748.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给付时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748.26元和利息846618.05元和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68748.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给付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费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9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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