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竭婷,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研,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竭婷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14.00元,退还上诉人竭婷。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