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4民初506号
原告泰来县金龙泰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和兴小区综合楼商服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金龙泰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县金龙泰劳动服务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义务,给付了所欠运输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来县金龙泰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7.96.00元,减半收取计2313.98元,由原告泰来县克金龙泰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