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72号
原告:***,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南段西侧一品华城五期6栋1门。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