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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72号 原告:***,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南段西侧一品华城五期6栋1门。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