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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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30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惠镇新西街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