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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省国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省国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米金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竭婷,米金标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国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