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0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省国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米金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竭婷,米金标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国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