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1242号之二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绿水湾寓厦A座1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计4862.5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