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524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绿水湾寓厦A座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一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其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
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营业地址在邯山区,原告注册地址在邢台市,只有被告***户籍地在丛台区,应该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期居住在外地,身份证上的地址已经拆迁,本案中,原、被告均不在丛台区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