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财保40号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58号5幢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中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绿水湾寓厦A座17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05653217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成安县。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70万元)。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