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执55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9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597E。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金星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98885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龙海,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杨璟,女,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龙海、杨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346977.1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该房产买受人悔拍,没收其保证金32000元;拍卖被执行人龙海、杨璟、**、***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拍卖价格为2409080元。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9492.41元。 本案执行到位3260572.41元,支付执行费35870元,拍卖服务费19805元,买受人垫付的税费602.2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204385.04元。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情况、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在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