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8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湘04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华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2019年6月10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耒阳市穗和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0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