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瑞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英瑞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英瑞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蓝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加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