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民初380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淇山路08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崔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屈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