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金山工业区淇山路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50675N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科技大道与双合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052870649A
法定代表人:杨吉慧,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四宗进行查封。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但均已被法院多次轮候查封,有机动车六辆但本院他案中查明均已被法院多次轮候查封,无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他案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动产、不动产均已做抵押。本案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四宗进行查封,因此前有抵押且数额较大暂未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欠款本金16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