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金山工业区淇山路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50675N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5992885992
法定代表人:李洪法,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十五宗进行查封(轮候)。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但均已被法院多次轮候查封,无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生产处于停滞状态,正在争取政府支持以恢复生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唐县工商局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信息。在高唐县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做动产抵押,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做抵押及查封。本案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十五宗进行查封,因非首轮查封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欠款本金238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