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7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7元由原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发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乔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