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南石皮弄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官道,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