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5557号
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南石皮弄**。
法定代表人:张官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莉,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6元,减半收取计6193元,由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礼坤
审 判 员  季加石
人民陪审员  孙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