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58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5058号
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南石皮弄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官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547元,由原告苏州市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礼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