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88号
原告:***,女,1965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汶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陆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92847849E,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陆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