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396号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885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枣路*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衡枣路*辛。
被告:***,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衡枣路*辛。
被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衡枣路*辛。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诉被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7704元,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在该期限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