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771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枣路赵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