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771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枣路赵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577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现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故应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