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赵辛路。

法定代表人:赵剑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霞,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v>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诉侵权行为地应为生产地衡水市,上诉人住所地也在衡水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上诉人所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地均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原审法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河北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日





涉案专利



“摩擦摆减隔震球形支座”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22014XXXX.X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跨区域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上诉人所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地均位于河北省内,原审法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河北省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