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衡枣路**。
法定代表人:赵剑菲,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安阳国贸中心C-2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田钢,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110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安阳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