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9民初1015号 原告: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工业研发3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98365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邕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MYQ4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3月14日 开庭日期:2022年4月7日 到庭情况:原告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零**,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悦***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7366.5元及利息(以10736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9日为1584.55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 为恒**工合字21【0.36-39】009《南宁恒大悦龙台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南宁恒大悦龙台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2日,实际开工令以甲方工程部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柒仟叁佰陆拾***角整(小写¥107366.5元)。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工作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目前,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包干总价款¥107366.5元,调整税率后最终结算价为107366.5元。截止至2022年1月9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07366.5元,违约金1584.55元(以10736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9日),合计欠费108951.05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悦***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2021年7月8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南宁恒大悦龙台首期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南宁恒大悦龙台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2日,实际开工令以甲方工程部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柒仟叁佰陆拾***角整(小写¥107366.5元)。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工作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等等。同日,原、被告签订《南宁恒大悦龙台首期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赶工奖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8月24日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07366.5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202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恒大悦龙台首期临电基建变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已经对原告完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07366.5元,被告悦***公司未到庭提供证据推翻,因此,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悦***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确实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主文: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7366.5元;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073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期限: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