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6民催9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顾才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留鹏,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10327220191124,出票日期2018年3月2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圆整,申请人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心,出票银行交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的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心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奚晓莉